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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供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供电检查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供电公司:

  维护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规范供电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今年电监会供电监管工作的重点。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电监会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电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9年供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 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 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3)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当符合当地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

  2.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如下:

  (1) 35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2)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 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3.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

  (1)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质量监测点;
  (2)对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质量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3)对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质量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4. 电压监测装置一般应当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并至少能贮存前一月和当月的数据(电压合格率及合格累计时间、电压超上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电压超下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及前一日和当日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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