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为法院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要重视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为法院培养国际型人才。与境外开展合作要注意把好政治关,注意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
25.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对法院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
六、深入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26.要切实保证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努力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要加强各类培训班教学计划的调研工作,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成长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27.要做到组织调训、自主选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加大管理督促力度,继续做好干部调训工作;要根据法院干警的个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大力推广“菜单式”教学,并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增加自主选学的比重;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干警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法院干警通过自学提高素质。要逐步建立干警培训电子档案,实行培训积分制,努力提高培训效力。
28.要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在坚持和完善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分别采取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注重个体参与,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有效性。要加大课堂外实习锻炼力度,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实践能力。
29.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和网络培训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优势,提高培训效率,减少工学矛盾,扩大培训受益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发建设局域网络时,要考虑教育培训需求,建立教育培训专栏,为广大干警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平台。
30.要采取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师资模式,继续坚持“法官教法官”的原则。要建立全国法院系统师资库,实现全国法院系统教师资源共享。加大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专职教师提供机会到审判岗位交流锻炼,符合条件的应当解决审判职称。对法院兼职教师可积极推行“轮岗制”,以稳定队伍、保持活力。要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评估,并将法官担任兼职教师的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对担任兼职教师的优秀法官优先考虑评先与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