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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加强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管理工作,提高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水平,总局在广东深圳试运行的基础上,开发完成“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并定于2008年4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系统具备动态监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快速筛选结汇关注企业、监测未备案企业资金流入和报表统计等功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充分运用监测系统,加强对辖内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动态监测,认真排查结汇关注企业,加强对未备案企业收结汇的管理,切实做好贸易收结汇管理工作。

  二、监测系统建立在总局“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从外汇局内网登录监测系统。具体操作请参照总局门户网上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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