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城市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其中,授权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一同填报。
1.建设用地名称:指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用地批复标题的名称。
2.批准机关:指批准建设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
3.项目类型: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填“项目用地”)与城市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填写“城市用地”)两种类型。
4.批复文号:指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用地批复文号。
5.批准时间:指建设用地批复上的发文日期,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
6.项目位置:指项目所处位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填写到县(区),分批次建设用地填写到县(区)、乡镇。
7.行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备案时填报,指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统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为基础编制的行业分类目录表填写。行业分类目录的具体内容可在备案系统中浏览和选择。
8.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建设用地类型一级类填写。
9.项目坐标:指建设用地按一定方向排列的各宗的拐点坐标,依照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中的坐标填写。坐标统一使用北京54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涉及跨投影带的项目,应按投影带分地块填报。具体填报方法参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
10.批准用地总面积:指批准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统一按用地批复中的总面积填写。
11.新增建设用地:指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占用未利用地面积以及使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情况。
12.原有建设用地:指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原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13.征收土地: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及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14.核减用地:指与原申报建设用地相比经过审核或论证核减的不合理用地总面积及核减耕地面积。
15.补充耕地:指对于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法补充耕地情况。其中,“面积”指补充的耕地面积;“项目编号”指补充耕地对应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部备案的编号。
16.批准供地情况: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备案时填报。其中,“合同价款”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签订合同金额;“租金”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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