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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人事司关于开展第三届“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人事司关于开展第三届“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民人事字[2009]124号)


委属各单位: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管理办法》(民办(人事)发[2009]180号),报经委领导批准,2009年将开展第三届“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切实把推荐选拔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好、实施好,确保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选拔条件。要按照《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重点选拔在教学、科研、文化艺术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且推荐人选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被各省选拔为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人员等,符合规定的选拔条件,均可作为选拔对象。已获得“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的人员不再申报。院校、文化事业、企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评选对象。
  三、严格选拔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工作程序,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在推荐人选工作中,要进行专家评议,认真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对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事迹,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推荐名额。2009年国家民委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励人数为10人。根据我委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院校推荐人数为2人,其他单位推荐人数为1-2人。
  五、 报送材料要求。
  1、《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情况登记表》十七份(表用A4纸打印,加盖印章。表格可在国家民委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
  2、推荐人选综合材料(含推荐人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业务水平、人才培养、获奖情况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十七份(A4纸,简单装订,不要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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