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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二、调整要求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第四章 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三、划定要求

  四、成果检验

  五、管制规则

第一章 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

  (一)定义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

  1.分类体系。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三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一)转换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依法核定原则。应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合法性审查认定,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维护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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