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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444号)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丘博保发〔2009〕078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增加“第7.1.9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其任职资格应经主管机关核准,由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应该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并履行如下职责:

  a)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b)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c)负责或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d)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e)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f)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务负责人每半年应至少向董事会汇报一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纠正措施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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