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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现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一直从事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作为从事财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荣誉证书。退休时,其从事财会工作年限不足30年,退休后仍被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达到规定年限后,需用人单位开具工作年限证明,由原工作单位报送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相关材料。
  (五)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五、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所属各部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6月15日前送人事司专业干部处。
  联系人:陈金琳 86092973

  附件: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财会工作年限

会计岗位

行政职务

专业职务

备 注

开始从事财会工作年、月

累计周年

          
          
          
          
          
          
     

 

     单位主管部门

签  章  

 

 

  

申报单位

财务部门签章

 

 

 

申报单位

组织人事部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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