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9日)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鼓励广大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3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国管局决定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
  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总局人事司报送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和退休会计人员。
  (二)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可从广电总局网站广电职业栏目www.chinasarft.gov.cn下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首页和继续教育记录页的复印件。
  (三)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两寸照一张。
  三、审核颁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本人提供所需材料,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和人事部门公章,经总局人事司审批盖章后,报国管局。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四、有关说明
  (一)财会工作年限,系指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周年数。
  (二)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财会工作年限,但需出具相关证明:
  1.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2.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