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8〕15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促进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节约集约用地,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现就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核准手续。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二、申请程序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核准工作。各部门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直接向国管局提出申请;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由各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国管局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为存量土地的,根据类型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项目投资由国管局负责安排的,在项目申请时一并提出。
2.项目投资不由国管局负责安排的,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提出申请;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本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提出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为新增用地的,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并确定项目选址后,提出备案核准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类型等。其中,利用存量土地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详细说明土地利用现状(附详细房地平面图)和权属情况(是否为共用宗地或存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