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9〕6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增加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银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利率适用范围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请参照国家民委《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28号)和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公告。
二、优惠利率管理
从2009年3月1日起,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目前为2.43%),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贷款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三、利息补贴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2009年3月1日以后发放的上述贷款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财务支出预算。利息补贴具体程序是:贷款经办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贴息,并填报一式三联计息清单,一联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一联抄送当地民委,一联备查。每季结息日后,贷款经办行应填制民族贸易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并附计息传票复印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后,直接将补贴款补给贷款经办行,并将补贴款逐级上划,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核汇总上划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其他有关利差补贴的具体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惠贷款利差补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1〕21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