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9]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假人民币收缴程序,加强假人民币收缴情况和技术特征分析,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现就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中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假人民币收缴业务,并保存好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严禁将已收到的假人民币退还客户,或将已收缴的假人民币重新流入市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假人民币收缴业务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为及时掌握各金融机构收缴假人民币情况,分析反假货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末将当月收缴的假人民币实物解缴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假人民币收缴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如发现利用新造假手段制作假人民币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总行。
三、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2张以上假人民币时,如假人民币冠字号码前6位不一致,应在“假币收缴凭证”中列明。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开发相关软件,实现机打生成“假币收缴凭证”,并保存收缴假人民币的相关信息。
四、各金融机构应全面检查本系统点验钞机具和ATM机使用情况,根据业务需要完善相关机具服务设施,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自动存取款设备钞币防伪鉴别系统,切实防止从金融机构ATM机流出假人民币。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