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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培训和督查工作。各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工作,全面梳理本辖区有关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管理规章,统一编发教材,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的预检人员必须经总局培训、考核和备案,方可开展预检工作。各局指定的进境口岸和资质签证人员须报总局备案。总局拟于近期举办全系统的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座谈会,并将实行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不定期核查单证机制。各局也要成立进口肉类督察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调阅核查各指定口岸的进口肉类卫生证书及有关单证。
  各局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试行)

  附件: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试行)

  一、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九)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收货人企业公章方才有效。收货人企业向初审机关递送以上材料时应同时交验原件。
  二、备案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应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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