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56号--关于对进口雷诺缺陷汽车处理决定的公告
*注:本篇法规中对雷诺品牌的拉古那二代(Laguna Ph2)、风景二代(Scenic/Long Scenic)、梅甘娜二代(Megane Ph2)、梅甘娜敞篷(Megane Ph2 Coupe-Cabriolet)等车型的有关处理措施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解除对部分进口雷诺车型的处理措施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解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56号)


关于对进口雷诺缺陷汽车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期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进口检验时,陆续发现法国雷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公司)生产的乘用车批量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查,雷诺公司的乘用车产品一年来在我国已多次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为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现将有关决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责令进口商停止雷诺品牌存在隐患车型的进口,具体车型为:拉古那二代(Laguna Ph2)、风景二代(Scenic/Long Scenic)、梅甘娜二代(Megane Ph2)、梅甘娜敞篷(Megane Ph2 Coupe-Cabriolet)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