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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坚持选派标准,严格按选派要求,推荐候选人,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见附件2,可在国资委网站国资专栏中“博士服务团”栏目下载)一式4份,并在现实表现栏“所在单位”处加盖企业党委(党组)印章后,附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于2009年6月8日前连同企业负责“博士服务团”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和传真等情况报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服务锻炼期间的管理

  “博士服务团”成员由派出企业、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服务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其工作如有变动,需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各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及时了解派出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有事需请假7天以上的,要报经服务锻炼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批准。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根据中组部、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派出企业可根据“博士服务团”成员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博士服务团”成员还可按照挂职地区的有关规定,享受当地补贴;其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派出企业负责报销1次配偶探亲的往返路费。到西藏、新疆的人员,参照援藏、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期满前,由接收单位作出鉴定,派出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今后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选派优秀中青年博士参加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到西部地区服务锻炼,是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西部地区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表明,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科技进步,有利于中央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和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也有利于促进中央企业与西部地区的共同发展。各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选派计划,积极推选年轻优秀人才,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好“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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