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不属于国家文物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机关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文物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文物局举报。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委)对举报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第二十二条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信息报送办公室,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底前公布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党委(纪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