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有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信息拥有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明确公开属性;
(二)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复核并报相关领导审签后,由信息拥有部门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信息拥有部门应报办公室备案。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凡属依申请公开的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有关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应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