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国家文物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由各部门负责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公开属性。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机构概况、领导介绍、内设机构和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文物保护政策、调研宣传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文物和博物馆管理工作情况;
(四)文物和博物馆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结果;
(五)预算财务、行政执法、交流合作、人事培训、党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有关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