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09]16号)和《
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8号),经部领导批准,我部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合作,举办2009级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具体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的各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或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均可报名。
二、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为在职学习,每年春季和秋季来京集中授课两次,每次二十五天左右。
三、学费
学费(含论文指导及答辩费)共计3.5万元,由学员或所在单位承担并交研究生院。来京集中学习的路费、食宿费自理。
四、资格审查与报名
(一)考生须填写《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需提交原件两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复试时查验原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确定报考人选后,于6月20日前直接上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部内有关单位与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7月10日前通知报考考生。
(二)符合条件的考生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约在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登陆规定网址按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约在7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考生可在北京报名,在北京参加考试;也可在当地报名,在当地参加考试;报名和考试均为全国统一组织,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