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
(四)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的;
(五)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的;
(六)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章 纪律处分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四)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第四十四条 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权限;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报请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四十五条 通报批评,是指本所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地对当事人进行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开谴责,是指本所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采取其他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是指本所公开认定有关人员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是指本所建议有关人民法院更换未勤勉尽责的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是指本所对交易业务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或存在较为严重风险的会员,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或限制其交易单元部分或全部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十条 取消交易权限,是指本所对交易业务发生特别重大违规行为或存在特别严重风险,或交易业务被本所实施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期满后经本所延长期限仍不能消除风险,或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的会员,取消其交易单元部分或全部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