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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由本所或实施机构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任职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当事人姓名、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名称等内容。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相关当事人职务的决定,及时报告本所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第三十八条 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的,由本所或实施机构向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不受理有关文件的原因、期限、种类以及恢复受理的条件、时间等内容。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在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文件期间,本所或实施机构可以决定是否对由该当事人出具且已经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第三十九条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的,由本所或实施机构向会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的原因、期限、种类以及恢复受理的条件、时间等内容。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在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期间,本所或实施机构可以决定是否对由该当事人申请且已经受理的其他业务中止审查。

  第四十条 限制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十二条 拟对当事人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之一的,应经本所法律部门会签后按本所有关程序实施:

  (一)拟对会员发出监管函或关注函且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的;

  (二)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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