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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三)东部各省、直辖市在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时,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积极考虑。

  (四)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省部级、副军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模范个人的评选;正省部级、正军级以上单位不参加模范集体的评选。

  (五)曾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可继续参加此次评选。

  (六)分配给各地、各部门的表彰名额中,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各占50%左右。请各地、各部门将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事迹材料(约1500字)填写在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登记表(各一式5份),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批同意,于8月5日前报国家民委。

  另请推荐1至2个事迹特别突出的模范集体或个人,于8月1日前向国家民委报送5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七)评选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地民(宗)委(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群工办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评选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评选质量。

  (八)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各地、各部门对拟评选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其中对模范个人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表彰大会筹委会将对拟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我国新形势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要认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方法,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思路,把全国性的定期表彰评选工作与各地经常性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及民族法规的教育;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使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过程,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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