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临时性关闭的区域进行跟踪监测。如果在48小时内有两个以上的连续监测数据结果低于规定限量时,可以重新开放。如果有指定区域的毒素活性的动态数据,且最近的数据显示毒素有降低趋势,主管部门可以在单个样品监测数据结果低于规定限量时,对生产区予以重新开放。
十五、划型区内贝类生产企业、暂养区、收购商以及加工厂、净化中心必须建立生产(收购、暂养)记录以备查验。
十六、经监测后划分出的生产区域,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进行公示。
十七、每季度和本年度划型工作结束后,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海水贝类生产区划型季度评估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局和水科院质标中心。划型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辖区贝类生产划型区的基本情况,如生产区的名称、面积、开始监测年份、取样点位置、品种、基本海况的情况描述等。
(二)列出监测数据。所列监测数据应至少包含样品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点坐标、大肠杆菌值、站位等内容。所列监测数据应按检测项目和检测品种两种方式进行统计。
(三)海水贝类生产区划型图。图中应标明海水贝类生产区的地理位置、划型时间、监测点坐标、不同类型生产区之间的边界及坐标。
(四)对生产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进行描述。在贝类生产海区附近如有鱼类养殖场,也必须在划型图上标注。
(五)评估分析监测和划型结果。比较本年度同季度和2008年同期的监测和划型结果,说明划型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分析各项指标的超标率变化情况,并查找原因。
(六)分析造成第三类区及临时关闭区的原因,对第三类及临时关闭区域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方案。
附件2:
200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计划
项目承担单位
| 样品
来源
| 组织抽样
单位
| 抽样
数量
| 检测项目
| 抽样地点
| 抽样品种
|
河北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监测总站(河北省水产品质检中心)
| 河北省
| 河北省水产局
| 90
| 大肠杆菌
细菌总数
铅 铜 镉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
| 贝类生产区
| 牡蛎 蛤类 扇贝 缢蛏 贻贝 蚶类等贝类可食部分
|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连)
| 辽宁省
|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 75
|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 山东省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 180
|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 江苏省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 120
|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
| 浙江省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 75
|
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 75
|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
| 福建省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 100
|
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
| 100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 广东省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225
|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 广西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150
|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连)
| 大连市
|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 140
|
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 宁波市
|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 75
|
农业部水产种质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青岛)
| 青岛市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100
|
合计
|
| | 150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