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贝类生产区划型的指示性贝类品种、取样点,由各地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季节、洋流、赤潮、排污口数量及距离等因素后确定,每个划型区均需抽检一定比例的牡蛎。
七、每季度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工作结束后,质检中心应及时将监测数据报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
八、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贝类生产区域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质检中心提供的数据开展划型工作。以贝类产品中大肠杆菌(E.coli,下同)(检测方法依据GB 4789.38-2008)作为主要划型依据,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分为三类。各类区域有关指标限量值分别为:
第一类生产区域,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23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并可供生食。
第二类生产区域,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46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第三类生产区域,每100克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46000MPN。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不能直接上市。
九、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如连续三个季度监测数据结果均相近,可以最终确定该生产区的划型类型。如季度间监测结果变化较大,但三个年度同一季度的监测结果相近,则需按季度划定生产区域类型。对划定的生产区应进行定期监测。
十、对划定的第三类生产区域,生产者对该区域采捕的贝类产品须进行暂养、净化,直至大肠杆菌值达到第二类生产区域规定数值后方可上市,或者在加贴完整信息标签的前提下,直接运往加工厂进行密封杀菌或热处理。
十一、用于贝类暂养、净化的区域或单位必须经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用明显标志来显示边界。暂养区之间、暂养区与生产区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公里。
十二、贝类毒素作为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的管理指标进行监测。当贝类产品中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含量超过80μg /100g或检出腹泻性贝类毒素(DSP)时,应对监测海域采取临时性关闭措施。
十三、铅、铜、镉等重金属作为海水贝类生产区的辅助指标进行监测,监测频率由各省自定。当大量贝类产品出现重金属超标时,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如果持续严重超标,该区域也应采取临时性关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