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经费我部将另文下达。
贝类划型和监测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质检中心的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工作。
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刘 炜
电话:(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马兵、刘欢
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二ОО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2009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贝类产品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结合我国海水双壳贝类(以下简称海水贝类)生产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贝类卫生监控体系,制定2009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一、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并建立贝类产品卫生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每季度至少发布1次公告。
二、划型区域内贝类生产者(包括养殖企业,养殖户,采捕、收购单位)必须到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放养、采捕、销售记录。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划型区内贝类生产者、暂养区、收购商以及加工厂、净化中心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三、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一年度已开展划型工作的海区内继续开展工作,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如同一海区已经连续三次开展划型工作,应选择新的海区开展划型工作。
四、根据划型工作的要求,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安排在5月至11月期间,原则上每季度监测1次。监测点必须安排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开展划型的贝类生产海区内,前后应相对固定。抽样方法依照《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操作。发生赤潮时应适当提高监测频率和抽样数量。
五、每个划型区不得少于6个监测点,靠近排污口的两个点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在靠近各类生产区的边界线区域应尽量多设置监测点,且两个点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其他位置任意两个点之间的距离应在2公里至10公里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