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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09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表: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附表:
  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套(户)
省(区、市)合计2009年2010年2011年
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新增租赁补贴户数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新增租赁补贴户数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新增租赁补贴户数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新增租赁补贴户数
全国518.44 190.64 177.30 82.52 179.86 64.89 161.28 43.23
北京2.40 0.90 1.00 0.30 0.40 0.30 1.00 0.30
天津6.80 4.40 2.50 1.01 2.50 2.89 1.80 0.50
辽宁15.50 7.00 5.40 3.40 5.40 2.40 4.70 1.20
上海2.90 1.90 0.90 0.70 1.20 0.40 0.80 0.80
江苏2.40 1.20 1.20 0.60 1.20 0.60 0.00 0.00
浙江1.45 1.55 0.35 0.65 0.50 0.50 0.60 0.40
福建10.00 3.00 2.50 1.00 3.50 1.00 4.00 1.00
山东12.00 2.32 4.50 0.90 4.00 0.80 3.50 0.62
广东3.47 2.32 1.30 1.70 1.20 0.50 0.97 0.12
河北15.50 2.60 5.60 0.90 5.20 0.90 4.70 0.80
山西22.75 5.70 10.35 2.00 7.90 2.00 4.50 1.70
吉林34.40 8.60 12.00 4.00 12.00 3.00 10.40 1.60
黑龙江35.64 15.07 11.39 5.49 11.91 5.28 12.34 4.30
安徽28.50 7.10 9.30 3.30 9.60 2.40 9.60 1.40
江西17.70 6.90 5.90 3.40 5.90 2.40 5.90 1.10
河南27.30 11.20 7.20 7.20 10.70 2.70 9.40 1.30
湖北12.00 31.90 5.00 12.00 3.80 10.90 3.20 9.00
湖南28.40 7.10 9.90 3.50 9.90 2.50 8.60 1.10
海南2.44 0.60 0.44 0.20 1.00 0.20 1.00 0.20
内蒙古16.50 11.70 5.00 4.90 5.00 3.90 6.50 2.90
广西9.47 6.49 2.75 2.96 3.35 2.27 3.37 1.26
重庆20.40 3.70 7.10 1.30 7.10 1.30 6.20 1.10
四川33.60 9.80 10.00 5.80 12.60 2.60 11.00 1.40
贵州22.60 5.60 7.90 2.00 7.90 2.00 6.80 1.60
云南31.50 10.30 11.00 4.60 11.00 3.60 9.50 2.10
西藏0.82 0.62 0.42 0.30 0.20 0.20 0.20 0.12
陕西26.00 4.00 9.00 1.40 8.60 1.40 8.40 1.20
甘肃20.80 5.29 7.30 1.81 7.30 1.87 6.20 1.61
青海9.80 2.30 3.40 0.80 3.40 0.80 3.00 0.70
宁夏5.40 1.38 2.00 0.60 1.90 0.48 1.50 0.30
新疆24.40 6.10 8.50 3.10 8.50 2.10 7.40 0.90
兵团15.60 2.00 6.20 0.70 5.20 0.70 4.2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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