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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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