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42号)
根据商务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第二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自2009年6月起,招标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届时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政府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09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2009年度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投标内资企业资质标准见《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5号》。自2009年度第二次招标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按以下标准考核出口或供货实绩:
(一)轻重烧镁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二)其它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三)氟石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0000吨。
(四)滑石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五)碳化硅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2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
(六)矾土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七) 甘草及甘草制品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在2006年-2008年委托出口额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60吨,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6年-2008年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00万人民币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0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