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依法、充分、及时地保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兼顾对被执行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6.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7.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
8.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或者财产价值的贬损。
9.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
10.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
三、服务社会民生持续改善
11.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有关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旧区改造、市政动迁、违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案件。
12.对于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
13.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执行时尽量不要影响被执行人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保、医保费用的交纳。因此而影响申请执行人职工工资发放和相关费用交纳的,要优先保障申请执行人企业职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