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统一部署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并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部分分所进行检查。其中,2007年度、2008年度没有接受过中注协检查的证券资格事务所,今年将对其组织检查;在2008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受到中注协行业惩戒的事务所,中注协将进行复查,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
2.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检查。2009年是新的检查周期的第一年,各地方协会应当认真总结近5年来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经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2009年被检查事务所的具体名单。检查事务所的比例不应低于年初本地事务所总数的20%。在确定检查名单时,应当将新设立和尚未接受过检查的事务所列入检查范围。
除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将中注协确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列入本地区2009年度检查对象,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总分所联动检查。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对象以事务所2009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事务所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的情况,主要包括:(1)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检查中,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2)事务所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3)事务所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4)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5)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6)事务所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7)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8)事务所是否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为。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其承接的上市公司项目,并适当包括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审计风险较大的年报审计业务。在检查中,应当特别关注中注协《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81号)提及的重大风险领域中事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1)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2)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3)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的重要会计估计变化;(4)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5)企业合并及异常的股权转让行为;(6)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和标准问题;(7)在不活跃交易市场下,长期股权投资及商誉的减值测试;(8)上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确定;(9)关联方关系及重大的关联交易;(10)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