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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67号--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9日颁布,卫生部)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直接接触酒类食品,由钢材、水泥制成容器所使用的涂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制定而经批准的原料、配方、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
  第五条 利用新的原料生产的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上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对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涂料的生产,要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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