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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酒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67号--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汽酒产销过程的卫生管理,保证汽酒卫生标准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果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酒。

  第三条 凡加工、生产汽酒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办法所提出的要求,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条 生产汽酒的酒基视生产工艺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现行的《燕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原料,生产用水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果类及受到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原料。汽酒内须含有不低于29%的发酵原果酒,不得使用香精、酒精、糖精等兑水充二氧化碳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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