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9〕66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