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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9〕66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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