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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资质考核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职位:负责某个流通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或多个流通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三)技能:具备一定的决策能力、管理控制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资源整合管理能力、公共关系协调能力。

  (四)工作能力:

  1.熟悉商业企业服务规范的制订和宣贯执行的要求和内容;

  2.能够对企业服务流程的改进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3.能够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投诉处理管理体系;

  4.善于对服务质量管理人才进行使用与培养。

  第十条 高级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

  (一)学历及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证书后,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2.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证书后,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证书后,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职位:担任流通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工作,曾经或正在分管服务质量管理部门。

  (三)技能:具备决策能力、领导和管理能力、创新和学习能力、公共关系协调和危机处理能力、流程设计能力。

  (四)工作能力:

  1.能够参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逐步实施。

  2.能够结合最新服务理念和方法,创造性地设计或优化商业企业业务流程,确保企业不断满足并超越顾客需求,实现效益最大化。

  3.能够指导服务管理部门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投诉处理管理体系。

  4.能够评价企业服务规范的适用性及其执行效果,并指导服务规范的优化。

第四章 资质考核与评定

  第十一条 本资质评定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 本资质考核实行统一考试方法,每年四次,时间分别安排在每季度末。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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