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协助各地考试机构,做好学员的考试报名工作和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试机构在开展认定考试过程中,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资质考核认定的声誉,并接受中商联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在中商联核定的范围内,制定科学、规范的考试计划,做好各考区的考试组织工作;
(三)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考生的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以及汇总等工作;
(五)配合做好考生的证书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 助理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
(一)学历及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经助理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职位:从事或准备从事流通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
(三)技能:具备与经营部门、员工以及顾客沟通协调能力、判断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
(四)工作能力:
1.能够把握商业企业业务的基本流程;
2.对本企业的服务质量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3.对本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4.受理并妥善处理顾客投诉。
第九条 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
(一)学历及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证书后,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2.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证书后,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证书后,在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