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或准备从事流通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资质考核认定依据《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和《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标准条款,结合商业服务业行业特点,以培养专业的服务质量管理人才,为企业提供应用型、管理型和战略型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本资质培训认定分助理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高级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三个等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资质考核认定工作归口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统一管理,由中商联培训部、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资质考核认定的管理规定;
(二)按标准要求,组织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的培训、考试和资质考核认定;
(三)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教学文件;
(四)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
(五)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并建立题库;
(六)组织实施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资质的审核工作;
(七)组织实施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资质证书的管理、核发工作;
(八)对培训机构及考试机构的设立进行资格审查;
(九)对授权的培训机构及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训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考核认定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商业服务质量管理师资质考核认定的声誉并接受中商联培训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按照中商联核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三)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根据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同时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