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制一次。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现有二级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已有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的、社会广泛认同的、且有较大培养规模的二级学科编制成二级学科目录。
(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可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本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下同)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5.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已增设的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内和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名单,须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设置,挂靠在所交叉的学科中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和培养本科生的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每10年编制一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申请增设新专业,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