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 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