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最近,部分商业银行在对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时,未严格遵守规定,服务收费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原则。要切实加强服务收费行为的合规性管理,在提供银行服务和制定调整服务收费时,必须做到服务收费定价程序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做到服务收费项目定价原则合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进行整改。要杜绝乱收费现象,纠正对属于自身尽职调查范围的事项进行收费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服务收费要坚持定价测算原则。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各项服务价格,必须进行合理科学的成本测算,明确服务定价成本依据、收费项目的成本结构和收益覆盖成本的情况,不得在未测算的情况下,进行统一收费或联合收费,对没有以成本测算作为定价依据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对成本测算与现行收费差异过大的,要根据测算结果调整相关服务收费水平,不得为追求中间业务收入的高增长率乱收费。
三、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维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原有客户和新增客户相关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在处理收费争议、保护客户权益方面要把工作做实做细。对合约中明确免费的服务项目,不得在变更合约前直接收费,或单方面变更合约进行收费。商业银行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监督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宣传引导和争议处理工作,对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管理。
四、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的管理,认真做好服务收费措施的舆论引导工作。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媒体加强沟通,及时澄清对相关收费的歪曲和误解,做好宣传解释,形成良好的市场信息跟踪反馈机制。对因舆论引导工作不力导致集中投诉和大量负面报道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