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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和支取,特制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9年5月21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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