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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典当业统一标识的通知


  七、著作权转让声明

  入围标识的作者应与商务部签订承诺书(见附件),具体工作由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

  八、其他事项

  本次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次活动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商务部对本次活动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典当业统一标识设计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典当业统一标识设计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

  承诺人谨向商务部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保证其为参加典当业统一标识设计征集活动应征作品(以下简称“应征作品”)的创作者,对应征作品拥有完整、排他的著作权。
  二、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为原创作品,除参加本征集活动外,未曾以任何形式发表过,也未曾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未曾自行或授权他人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自应征作品提交起至本征集活动评选结果揭晓前,承诺人不会自行或授权他人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三、承诺人确认,除商务部书面许可的情形外,无论何时何地,承诺人不以任何形式发表、宣传和转让其应征作品或宣传其应征行为。
  四、如应征作品成为典当业统一标识,该作品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自始即归商务部所有。商务部有权对成为典当业统一标识设计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承诺人除根据有关通知获相应奖励外,放弃任何权利主张。
  五、承诺人保证其应征作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承诺人的应征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因承诺人的其他过错而使商务部遭受任何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商务部均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商务部免受上述损失。商务部同时保留向承诺人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六、承诺人保证其承诺真实可靠,并善意履行本承诺。如有违反而导致商务部损害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务部同时保留取消承诺人应征资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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