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下半年,税务总局组织各地国税机关对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进行了清查。经过全国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利用伪造的海关缴款书偷骗税犯罪活动的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此次清查工作的范围为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稽核比对异常(包括缺联、不符和重号)的海关缴款书。
二、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各地对已完成核查的异常海关缴款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完成核查的2008年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的一律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各地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统一的模版统计上报审核检查的完成情况。
(二)税务总局将对各地重新采集的第一联数据与海关缴款书第一联相符数据以及第四联、第五联数据进行重新稽核比对,将缺联和不符缴款书数据下发入库地税务机关核查入库情况;将重号缴款书数据下发申报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入库地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与国库部门、海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核查缺联、不符缴款书的完税情况,由省局汇总将协查结果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各地协查结果资料交换工作。
(四)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各地要将清查结果逐级统计、上报税务总局。
(六)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将总结报告按时上报税务总局。
为做好清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方案》,请各地自行下载,地址:ftp://130.9.1.1/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海关缴款书清查。
三、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