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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审核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审核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9〕82号)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长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近年来,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勘查、开采矿藏浪费林地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对森林防火等构成隐患。为切实加强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规范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勘查、开采矿藏行为,现对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勘查、开采矿藏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重点国有林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是提供林木及其林副产品的重要基地,是黑龙江、松花江等重要河流的水源涵养地,是三江、松嫩平原和呼伦贝尔草原粮食和牧业基地的生态屏障,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保护好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资源,是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的前提,是促进生态文明的基础,是构建国土生态安全和保障粮食安全的根基。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保护林地资源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在严格保护林地资源的前提下,促进森林资源和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依法规范勘查、开采矿藏使用林地的行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坚决杜绝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
  二、严格把关,切实保护好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区位重要的林地
  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勘查、开采矿藏项目,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求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写,包括对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履行矿产资源“招拍挂”、经营规模、选址依据、用地规模、对森林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安全、资金来源、补偿补助和人员安置、林业职工就业等内容进行分项说明。
  禁止在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生态特别脆弱等生态区位重要区域内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同意立项证明材料。采石、采砂、取土等不得占用公益林林地。从严控制选矿厂、尾矿库等勘查、开采矿藏项目的附属配套工程占用公益林林地。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把关,对勘查、开采矿藏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项目认真审查核实。对依据不足、条件不具备的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我局不予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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