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我部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期间,四川省资阳市农机监理所凭暂住证办理了部分拖拉机牌证。该所还依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超标准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并派检查人员前往云南文山州跨区行政区域检验。经举报,四川省农机管理部门立即对该所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了通报,责令该市农机部门进行整改。
违规跨区域、超标准办理拖拉机牌证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农机安全监理秩序,人为地造成农机安全事故隐患,而且损害了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的整体形象,后果十分严重。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农机安全监理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核发拖拉机牌证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格执行检验、考试、登记注册等业务程序,不断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坚决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要规范驾驶人员的考试工作,决不允许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把好牌证核发关。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切实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关。7月1日起,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对于2009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不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各地要按照新机新办法、老机老办法的原则,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对新标准实施后登记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按新的GB 16151-2008标准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未达到要求的不予签注发放检验合格证,把好农机安全检验关。各地要严格按照《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农机发[2009]1号)精神和要求,清理不符新标准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加强标准宣贯,落实相关规程,切实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