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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显著增强。但是,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他们仍然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残疾人仍然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满足,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依然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一项根本而长远的任务。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是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其权益保障状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于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残疾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和途径有限,因此残疾人在经济变革和社会变动中比其他人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障碍。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在残疾人工作领域的生动体现,能够提高残疾人依法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残疾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和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认识,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出台相关政策和有效措施,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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