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残联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指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强化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规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的相关内容。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要求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下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及《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法律救助职责,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8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获得平等司法保护。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使残疾人能够切实获得法律救助服务,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