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农残按照GB7096-2003 、NY 5096-2006标准要求限量的5%进行判定,荧光物质不得检出。
4.判定原则
4.1检验中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2检验中若因某一项目不合格而导致不能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则不再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检验程序
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6.测试样品的管理及检毕样品的处置
6.1样品原始记录、买样发票(或其复印件)一并存档,封样入库。
6.2样品保存:在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明示的条件保存样品。检验完成后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至检验结果公布后3个月(或保质期内)。
7.复验程序
7.1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验。复验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7.1.1如认为检验结果异常的,首先须查找产生异常的技术原因并提供有关出厂检验记录,否则检验单位可不受理复验。
7.1.2如果样品测量误差的重复性或复现性很差,则复验时样品的测量误差与原检验结果数据可能出现相差较大的情况,这并不说明原检验结果数据是不合理和无效的。
7.1.3如复验结果与检验报告结论一致,则维持原结论并由受检单位承担复验费用;复验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由检验单位对检验报告进行更正。
8、应注意的问题
8.1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对抽查的企业、企业数量、产品种类和样品数量的要求进行抽样,并保证抽查的企业数量和抽查的样品数量;
8.2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按照本次抽查方案进行抽查;
8.3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项目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8.4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抽取样品、保存样品,按时完成检验工作;
8.5检测机构在上报以前,必须完成企业对检验结论的确认;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的结果保密,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抽查及检测结果。
附件2: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食 品 农 产 品 认 证 专 项 监 督 抽 查 委 托 书
年第 号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我单位对获得
(认证类型)的产品实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委托(抽样单位名称)对你单位(生产□销售□)的获证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
请你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寄回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认证食品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样单
编号:
任务来源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任务类别
| 专项监督抽查
|
受
检
单位
| 名称及
通讯地址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受检
单位
| 单位名称
| | 认证机构
| 认证机构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认证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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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
| |
机构代码
| |
企业规模
| 人数
| 产值
| 产量
|
|
|
|
受检产品信息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
|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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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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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 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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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批号
| |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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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 | 产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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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批量
| |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 |
抽样日期
| | 封样状态
| |
备样量及封存地点
| | 寄送样地点
| |
是否为出口产品
| £是; £否
| 寄送样截止日期
| |
抽样单位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传真/Email
| |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受检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生产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