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检验中若因某一项目不合格而导致不能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则不再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检验程序
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6.测试样品的管理及检毕样品的处置
6.1样品原始记录、买样发票(或其复印件)一并存档,封样入库。
6.2样品保存:在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明示的条件保存样品。检验完成后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至检验结果公布后3个月(或保质期内)。
7.复验程序
7.1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验。复验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7.1.1如认为检验结果异常的,首先须查找产生异常的技术原因并提供有关出厂检验记录,否则检验单位可不受理复验。
7.1.2如果样品测量误差的重复性或复现性很差,则复验时样品的测量误差与原检验结果数据可能出现相差较大的情况,这并不说明原检验结果数据是不合理和无效的。
7.1.3如复验结果与检验报告结论一致,则维持原结论并由受检单位承担复验费用;复验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由检验单位对检验报告进行更正。
8、应注意的问题
8.1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对抽查的企业、企业数量、产品种类和样品数量的要求进行抽样,并保证抽查的企业数量和抽查的样品数量;
8.2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按照本次抽查方案进行抽查;
8.3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项目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8.4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抽取样品、保存样品,按时完成检验工作;
8.5检测机构在上报以前,必须完成企业对检验结论的确认;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的结果保密,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抽查及检测结果。
2009年有机产品认证(其他粮食加工品)认证有效性专项
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保证2009年有机产品(其他粮食加工品)的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1.抽检产品范围及原则要求
1.1 本次抽检产品的范围为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其他粮食加工品,主要包括:大豆、绿豆、玉米、小米(谷子)、花生(不包括大米、稻谷)等。
1.2本次监督抽查由国家认监委统一部署,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抽样、检验和提交检验报告等工作。
1.3本次监督抽查共抽取样品50批次,辽宁20批次、吉林15批次、黑龙江15批次,其中生产领域占70%,销售领域占30%。
1.4生产领域在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单位及所属基地抽样,原则上生产领域每家企业抽取有代表性产品1批次,尽量不重复抽样;流通领域在上市销售的属本次抽查范围的认证产品,可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中抽样。在市场抽样的,所抽产品可为其它省区的产品。
买样时应由销售单位开具发票,同时抽样样品应得到生产企业、其授权经销商和认证机构的确认。
1.5受检样品主要以包装产品为主,产品的生产日期在认证有效期内,抽检和检验时间在产品的保质期内。
1.6抽样小组应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样时,应出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委托书》、身份证或工作证,并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抽样人员严格按照本方案独立完成抽样,并严格为被抽检单位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技术或产品指标等信息。
1.7抽样方法及数量按照按GB5491《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规定执行。在流通领域抽样时,不少于2kg。在企业抽取样品时应按照企业生产量由大到小抽取样品(如企业生产包装产品,以包装产品为主),不少于20袋,每个品种抽取样品数量不得少于2kg。
1.8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作检验样,一份作备用样。所有样品均加贴抽样专用封条,并填写《认证食品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样单》(一式三份)、《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样品生产企业确认通知书》。抽样单中要注明产品是有机认证产品及产品名称,一份抽样单留于企业,一份留于检测机构,一份随材料上报国家认监委。
1.9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样单及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要注明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以便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进行复核。抽查结束后若企业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即可解封。
1.10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检测机构应立即停止抽样,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此为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在发现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由国家认监委向生产企业属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通报,相关查处工作由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不符合信息由检测机构汇总后上报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如抽样人员通过获证名单初步判断抽取样品有效,则应填写《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样品认证机构确认通知书》,寄往认证机构实施进一步确认。
获证名单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
1.11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要防止抽样环节和运输环节对样品造成污染。
1.12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保密义务,同时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同批次的产品委托检测。
2.抽查产品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GB 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建议检测方法
|
有机食品
粮食加工品(大豆)
| 甲草胺
| GB/T5009.146
|
克百威
| GB/T5009.145
|
氯氰菊酯
| GB/T5009.146
|
氰戊菊酯
| GB/T5009.146
|
马拉硫磷
| GB/T5009.145
|
五氯硝基苯
| GB/T5009.146
|
铅
| GB/T5009.12
|
镉
| GB/T5009.15
|
汞
| GB/T5009.17
|
无机砷
| GB/T5009.11
|
有机食品
粮食加工品(玉米)
| 甲草胺
| GB/T5009.146
|
克百威
| GB/T5009.145
|
氯氰菊酯
| GB/T5009.146
|
乐果
| GB/T5009.145
|
甲基对硫磷
| GB/T5009.145
|
三唑酮
| GB/T5009.126
|
铅
| GB/T5009.12
|
镉
| GB/T5009.15
|
汞
| GB/T5009.17
|
无机砷
| GB/T5009.11
|
有机食品
粮食加工品(小米)
| 甲胺磷
| GB/T5009.103
|
对硫磷
| GB/T5009.145
|
甲基对硫磷
| GB/T5009.145
|
久效磷
| GB/T5009.145
|
磷胺
| SN0701
|
溴氰菊酯
| GB/T5009.145
|
六六六
| GB/T5009.146
|
滴滴涕
| GB/T5009.146
|
铅
| GB/T5009.12
|
镉
| GB/T5009.15
|
有机食品
粮食加工品(花生)
| 甲草胺
| GB/T5009.146
|
百菌清
| GB/T5009.146
|
氰戊菊酯
| GB/T5009.146
|
甲拌磷
| GB/T5009.145
|
铅
| GB/T5009.12
|
镉
| GB/T5009.15
|
汞
| GB/T5009.17
|
无机砷
| GB/T5009.11
|
六六六
| GB/T5009.146
|
滴滴涕
| GB/T5009.146
|
有机食品
粮食加工品(绿豆)
| 百菌清
| GB/T5009.146
|
滴滴涕
| GB/T5009.146
|
氟氰戊菊酯
| GB/T5009.146
|
滴滴涕
| GB/T5009.146
|
铅
| GB/T5009.12
|
镉
| GB/T5009.15
|
汞
| GB/T5009.17
|
无机砷
| GB/T5009.11
|
六六六
| GB/T5009.146
|
滴滴涕GB2715
| GB/T5009.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