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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7.1.4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向检验单位书面提出复验申请的,视为默认检验结论。

8、应注意的问题


  8.1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对抽查的企业、企业数量、产品种类和样品数量的要求进行抽样,并保证抽查的企业数量和抽查的样品数量;
  8.2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按照本次抽查方案进行抽查;
  8.3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项目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8.4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抽取样品、保存样品,按时完成检验工作;
  8.5检测机构在上报以前,必须完成企业对检验结论的确认;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的结果保密,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抽查及检测结果。

2009年有机产品认证(大米、稻谷)认证有效性专项
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保证2009年有机产品(大米、稻谷)的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1.产品范围及原则要求


  1.1本次抽检产品的范围为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大米、稻谷。
  1.2本次监督抽查由国家认监委统一部署,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抽样、检验和提交检验报告等工作。
  1.3本次监督抽查产品大米、稻谷各抽取样品50个批次,辽宁各20个批次、吉林各15个批次、黑龙江各15个批次,全部在生产领域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单位及所属基地抽样。原则上生产领域每家企业抽取大米、稻谷各1批次。
  买样时应由销售单位开具发票,同时抽样样品须得到生产企业、其授权经销商或认证机构的确认。
  1.4受检样品主要以包装产品为主,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在认证有效期内,抽检和检验时间应在产品的保质期内。
  1.5抽样小组应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样时,应出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委托书》、身份证或工作证,并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抽样人员严格按照本方案独立完成抽样,并严格为被抽检单位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技术或产品指标等信息。
  1.6抽样按GB5491《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0袋。在企业抽取样品时应按照企业生产量由大到小抽取样品(如企业生产包装产品,以包装产品为主)。每个品种抽取样品数量不得少于2kg。
  1.7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作检验样,一份作备用样。所有样品均加贴抽样专用封条,并填写《认证食品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样单》(一式三份)、《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样品生产企业确认通知书》。抽样单中要注明产品是有机认证产品及产品名称,一份抽样单留于企业,一份留于检测机构,一份随材料上报国家认监委。
  1.8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样单及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要注明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以便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进行复核。抽查结束后若企业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即可解封。
  1.9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检测机构应立即停止抽样,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此为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在发现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由国家认监委向生产企业属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通报,相关查处工作由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不符合信息由检测机构汇总后上报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如抽样人员通过获证名单初步判断抽取样品有效,则应填写《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抽查样品认证机构确认通知书》,寄往认证机构实施进一步确认。
  获证名单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
  1.10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要防止抽样环节和运输环节对样品造成污染。
  1.11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保密义务,同时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同批次的产品委托检测。

2.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GB 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业部禁用农药名单

3.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检测项目

建议检测方法

有机食品

大米、稻谷

甲胺磷(大米、稻谷)

GB/T5009.103

对硫磷(大米、稻谷)

GB/T5009.145

甲基对硫磷(大米、稻谷)

GB/T5009.145

久效磷(大米、稻谷)

GB/T5009.145

磷胺(大米、稻谷)

GB/T5009.145

三唑磷(稻谷)

GB/T5009.145

甲胺磷(大米、稻谷)

GB/T5009.103

毒死蜱(稻谷)

GB/T5009.145

丁草胺(大米)

GB/T5009.163


  备注:农残按照GB 2763-2005中大米限量的5%及农业部禁用农药名单进行判定。

4.判定原则


  4.1检验中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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