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罚则
|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0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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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违规行为包括:
(1)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登记的;
(2)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
(3)未经外汇局核准,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不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
(4)外汇局根据现行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规定认定的企业其他违规行为。
2.银行违规行为包括:
(1)办理企业预收货款收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而进入其他账户的;
(2)超过“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或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临时预收汇额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的;
(3)外汇局根据现行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规定认定的银行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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