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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五、企业月度收汇数据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企业月度收汇数据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以企业至上月末的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一定比例为余额控制基数。企业预收货款实际发生额和预收货款注销额之差,应被控制在该余额内。

 1.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22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按数据分中心组织计算企业上月的收汇总额,核对无误后于每月末将数据导入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2.企业收汇数据的计算应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收汇数据为依据,如有差别,应督促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督促银行及时录入;

 3.在操作上,应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内网,利用企业收汇数据导入功能模块导入数据。企业每月收汇总额数据格式及计算办法,见附件3;

 4.企业当前控制额度,是依据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收汇数据,因此2008年8月计算数据时,要按照同样的方法计算2008年6月、7月两个月的数据,核对后同时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

 5.如发现企业数据多报或少报,在下一月度相应减少或增加企业收汇数据,总局不受理月度额度调整或数据调整有关操作的申请。



  六、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罚则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罚则

 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0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4号)

 

1.企业违规行为包括:

 (1)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登记的;

 (2)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

 (3)未经外汇局核准,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不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

 (4)外汇局根据现行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规定认定的企业其他违规行为。

 2.银行违规行为包括:

 (1)办理企业预收货款收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而进入其他账户的;

 (2)超过“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或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临时预收汇额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的;

 (3)外汇局根据现行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规定认定的银行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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